子平真诠第01章论十干十二支

****《子平真诠评注》第01章 论十干十二支****

原文:天地之间,一气而已。

惟有动静,遂分阴阳。

有老少,遂分四象。

老者极动静之时,是为太阳太阴;少者初动初静之际,是为少阴少阳。

有是四象,而五行具于其中矣。

水者,太阴也;火者,太阳也;木者,少阳也;金者,少阴也;土者,阴阳老少、木火金水冲气所结也。

徐注:阴阳之说,最为科学家所斥,然天地间日月寒暑,昼夜男女,何一而非阴阳乎?即细微如电子,亦有阴阳之分。

由阴阳而析为四象,木火金水,所以代表春夏秋冬四时之气也。

大地之中,藏水,以及金属之矿,孰造成之?万卉萌生,孰使令之?科学万能,可以化析原质,造成种子,而不能使其萌芽,此萌芽之活动力,即木也。

故金木水火,乃天地自然之质。

万物成于土而归土,载此金木水火之质者,土也。

人秉天地之气而生,暖气,火也;流质,水也;铁质,金也;血气之流行,木也。

而人身骨肉之质,运用此金木水火者,土也。

人生秉气受形,有不期然而然者,自不能不随此自然之气以转移也。

原文:有是五行,何以又有十干十二支乎?

盖有阴阳,因生五行,而五行之中,各有阴阳。

即以木论,甲乙者,木之阴阳也。

甲者,乙之气;乙者,甲之质。

在天为生气,而流行于万物者,甲也;在地为万物,而承兹生气者,乙也。

又细分之,生气之散布者,甲之甲,而生气之凝成者,甲之乙;万木之所以有枝叶者,乙之甲,而万木之枝枝叶叶者,乙之乙也。

方其为甲,而乙之气已备;及其为乙,而甲之质乃坚。

有是甲乙,而木之阴阳具矣。

徐注:五行各分阴阳而有干支。

天干者,五行在天流行之气也;地支者,四时流行之序也。

原文:何以复有寅卯者,又与甲乙分阴阳天地而言之者也。

以甲乙而分阴阳,则甲为阳,乙为阴,木之行于天而为阴阳者也。

以寅卯而阴阳,则寅为阳,卯为阴,木之存乎地而为阴阳者也。

以甲乙寅卯而统分阴阳,则甲乙为阳寅卯为阴,木之在天成象而在地成形者也。

甲乙行乎天,而寅卯受之;寅卯存乎地,而甲乙施焉。

是故甲乙如官长,寅卯如该管地方。

甲禄于寅,乙禄于卯,如府官之在郡,县官之在邑,而各司一月之令也。

徐注:甲乙皆本,同为在天之气。

甲为阳和初转,其势方张;乙为和煦生气,见于卉木之萌芽。

虽同为木,而其性质有不同。

甲乙为流行之气,故云行乎天;寅卯为时令之序,故云存乎地。

流行之气随时令而转移,故甲乙同以寅卯为根,而亥未辰皆其根也(见下阴阳生死节)。

天干通根月令,当旺之气,及时得用,最为显赫,否则,虽得为用,而力不足,譬如府县之官,不得时得地,则不能发号施令,不得展其才也。

十干即是五行,而分阴阳,然论其用,则阳干阴干各有不同。

《滴天髓》云:“五阳从气不从势,五阴从势无情义”。

盖阳干如君子,阳刚之性,只要四柱略有根,或印有根,则弱归其弱,而不能从;五阴则不然,四柱财官偏盛,则从财官,即使日元稍有根苗,或通月令之气,亦所不论。

然或印绶有根,则又不嫌身弱,不畏克制。

此阴与阳性质之不同也。

如伍廷芳造,

壬寅 丁未 己卯 乙亥 ,己土虽通根月令,而见木之势盛,即从木,所谓从势无情义也(见下用神节)。又如阎锡山造,

癸未 辛酉 乙酉 丁亥 ,乙木只要有印通根,不怕身弱,煞透有制,即为贵格。又如许世英造,

癸酉 辛酉 乙丑 辛巳 ,十九误作从煞,不知印绶有根,即不嫌身弱,仍喜制煞之运。此又阴干之特点也(见下格局高低篇)。

阳干则不然,如虞和德造,丁卯、丙午、庚午、己卯,庚金虽弱,透印有根,即不能从,身弱自为其弱,运行扶身之地,自然富贵,特劳苦耳。

此不同之点也。

然阳干亦非绝对不能从者,如逊清宣统造,丙午、庚寅、壬午、壬寅,印比皆无根,则不得不从。

此所谓从气不从势也,其理甚深,非可猝喻,学者多阅八字,经验积久,自能会悟,非文字所能达也(按本章论干支性质,虽为初步,实为最深;命理精微之点,即为干支阴阳性质之别,学者不妨置之后图,俟研习入门之后,自知其重要也)。

原文:甲乙在天,故动而不居。

建寅之月,岂必当甲?建卯之月,岂必当乙?寅卯在地,故止而不迁。

甲虽递易,月必建寅;乙虽递易,月必建卯。

以气而论,甲旺于乙;以质而论,乙坚于甲。

而俗书谬论,以甲为大林,盛而宜斩,乙为微苗,脆而莫伤,可为不知阴阳之理者矣。

以木类推,余者可知,惟土为木火金水冲气,故寄旺于四时,而阴阳气质之理,亦同此论。

欲学命者,必须先知干支之说,然后可以入门。

徐注:天干动而不居者,如甲己之年,以丙寅为正月;乙庚之岁,以戊寅为正月也。

地支止而不迁者,正月必为寅,二月必为卯也。

论气甲旺于乙,论质乙坚于甲者,甲木阳刚之性,乙木柔和之质,其中分别,可详《滴天髓》论天干宜忌节。

大林微苗之喻,本为纳音取譬之词,俗书传讹,而无知之人妄执之耳。

学命者先明干支阴阳之理,察其旺衰进退之方,庶不致为流俗所误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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